2021年12月08日 16:32
(2004年12月22日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的健康发展,遏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通过搜索引擎传播,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遵循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营造健康、文明、高效的网络搜索环境。
第三条 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是指《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传播、收录、链接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网页。
第五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得为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网页提供搜索导航、广告、排名、接入等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
第六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手段阻止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七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有义务向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举报发现的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网站。
第九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建立和完善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机制。
第十条 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都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一条 《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