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8日 17:20
(2015年6月29日发布)
序 言
当前,我国毒品形势严峻,禁毒工作任重道远。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向网上蔓延。制贩毒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毒品销售信息、传播制毒技术、联络毒品及涉毒物品交易,吸毒违法人员在网上集体视频吸毒、交流吸毒体会、引诱发展新吸毒人员。网络涉毒活动加速毒品传播,加重毒品危害,加剧毒品问题复杂程度,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网络环境,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禁毒工作全民有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广大网民是互联网禁毒工作的重要主体。为保障“两个一百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顺利实现,让祖国下一代生活在远离毒品危害、健康向上的环境中,一切使用互联网、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禁毒责任,共同向毒品宣战,携手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美好的明天。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互联网禁毒责任,遏制网络毒品违法犯罪,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以爱国、守法、诚信、自律为原则,以全民参与、共同治理为保障。
第三条 本公约是全体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广大网民的行为准则。凡是使用互联网、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维护本公约,坚决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各类信息、应用、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禁止行为
第五条 不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等违法犯罪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在内的任何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不参与任何网上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即时通信、电子商务、聊天交友等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站、论坛、微博客、移动应用(app)、即时聊天群组等各种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拒绝以任何形式允许、放任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三、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发现网上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八条 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执法办案,协助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并对协助执法办案时获悉的国家秘密、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用户实名登记等措施,及时发现、清理网上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第十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上网用户的日志信息,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全面、如实、客观、迅速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宣传毒品危害,宣讲党和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政策、措施,提高网民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号召网民自觉抵制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未备案不接入”,履行对接入用户的实名登记和合法资质查验义务。
第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防止网络交易平台被用于毒品、涉毒物品交易。
第十四条 物流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收寄验视等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坚决堵塞物流寄递渠道涉毒管理漏洞,堵住网上制贩毒活动的落地渠道。
发布单位: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和中国互联网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