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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8日 17:25

 

2016年6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互联网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及加入《中国互联网分享经济行业自律公约》的从业者,并且倡议其他从业企业、组织和个人积极遵守。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分享经济,是指公众通过社会化网络平台连接起来,以分享闲置资源的方式完成消费。这是一种互联网背景下的新经济形态,供需双方借助于中间平台进行资源的分享,一方面无缝地满足需方,另一方面提高供方闲置资源的利用率,带来福利和效率的提升。

第四条  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指供需方都是陌生的自由个体,借助于分享经济平台进行分享,包括实物资产,车、房、二手物品、金钱等,无形资产,闲置时间、技能、知识等。核心为使用而不占有,是对于闲置资源使用权的交易。

第五条  开展互联网分享经济的企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遵守互联网分享经济行业自律公约和规范,方可开展相关服务。

第二章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应遵守的原则

第六条  遵纪守法原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规范,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督。

第七条  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守社会公认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服务和产品的宣传应当实事求是,不做虚假和夸大描述。

第八条  公平竞争原则。提倡公平竞争,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其他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第九条  自主创新原则。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提倡自主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研发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维护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提升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力。

第十条  优化服务原则。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有责任根据技术发展和用户需求优化产品的运行与使用,提供升级更新等服务。

第三章 保护用户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保证用户享有知情权、选择权。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对用户提供分享经济服务与产品时,相关提示应当清晰、客观、公正;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与开展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相关的互联网软件在安装、运行、升级、修改默认设置等时,应当明确提示用户并经用户确认。

保护用户人身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在向用户提供服务与产品时不得给用户的生命、健康、身体造成危害。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网上通信内容、个人上网行为日志、个人文件(用户在终端上创建或者保存的文件),以及其他能够据此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用户个人身份或者其它与用户个人利益相关的信息。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包括告知用户收集、使用和保存的目的及范围;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十三条  禁止恶意诽谤。恶意诽谤是指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对待和本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破坏其名誉的行为。不得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其名誉。

第十四条  禁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指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对待和本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不得恶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损害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禁止恶意排斥。恶意排斥是指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在设计、安装、运营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故意给其他合法产品或者服务设置障碍,妨碍用户使用其他合法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恶意竞争。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行业准入原则

第十七条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应当符合行业准入原则。申请从事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与其所开展的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相关的资质证书。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申请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

(三)在服务所在地具有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

(四)具备开展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负责对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进行监管的政府机构的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个人安全保险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应当保证接入分享经济服务平台的设备具备合法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相关保险,并将接入设备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人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负责对其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应当留存从事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的人员的身份及尊龙凯时app的联系方式,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记录服务人员、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内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账号、手机号码、登录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应缴税款,为接入平台的服务人员及消费者购买相关保险。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应当设立安全专项资金,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业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平台提供经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应当在发展过程中建构自律监管体系,提升自律企业信用。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承担经营者责任,保证经营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采集并记录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在提供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时,提供服务人员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应当遵守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使用和管理,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消费者姓名、尊龙凯时app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等个人敏感信息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不得发布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签署和实施,并及时向签署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九条  签署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举报。本公约执行机构在查证核实或者组织测评后,视情况给予内部警告、公开谴责等处罚。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将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举报中心受理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领域中的违规现象,受理用户举报,企业和用户均可对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的违规现象进行投诉。

第三十条  互联网分享经济企业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提请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本公约执行机构有义务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完成调解工作;同时,如需要第三方机构仲裁的,可由本公约执行机构委托的或者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同步组织仲裁。本公约执行机构根据调解结果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如相关企业有异议的,由本公约执行机构组织专家或者机构论证后进行仲裁。

第七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的签署单位为提供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的企业,本公约经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的原则。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者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签署单位

滴滴出行、wifi万能钥匙、36氪、去哪儿、饿了么、e袋洗、易到用车、小猪、优酷土豆等41家分享经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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